取名是公民的权利,即使发现同一名字在同一区域内严重重复,公安部门也无权要求更改。市民为了避免因重名带来的种种不便,在为新生婴儿起名时,可提前了解姓名情况,起一个自己满意、重名率又低的好名字。
为避免重名,现在不少父母给孩子起名时颇费功夫,有的家长甚至选用一些冷僻字或字母数字作为名字,如张@、胡17、赵一A等,最近某市一位叫欧阳成功的父亲给孩子取名为‘欧阳成功奋发图强’,像这类名字,在公安机关登记时肯定是要被打掉的。
这些冷僻字或长名字固然能有效解决重名带来的麻烦,但造成的困扰却是另一种麻烦,而且也不符合公安部最近制定的《姓名登记条例(初稿)》规定。
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,公民“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也规定,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的父母、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;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这是公民依法办理姓名变更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,但是在实际操作中,更名程序比较复杂,还会带来更多的纠纷和不便。因为公民更名改姓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广,而且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公民更名改姓问题规定不是很细,需要查实的问题很多,如更名改姓的目的、更名改姓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、更名改姓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等,都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、核实,仅仅依靠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很难有效地进行。
在传统观念中,中国人历来重视姓氏,认为姓是祖宗所赐,尊重姓氏便是尊重祖宗和自己,所以才有“行不更名、坐不改姓”的说法。